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某某、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8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98号
  • 案件名称

    黄某某、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某某;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898号黄某某、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与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5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76877.5元,其中,本金350000元,迟延履行金10657.5元,执行费5150元,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4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杜某某、郭某某依据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该案承办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案发出执行裁定书,对其中的300000元予以提取,本案依法予以准许。下余标的款71561.5元,因被保全案件较多,且涉及农民工工资,故予以提存。至此,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3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