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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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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07号
  • 案件名称

    吴某、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某;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07号吴某、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21年08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案件款8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09月10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主动缴纳8025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21年09月13日办理了8025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诗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1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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