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良初、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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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84号之三案件名称
邓良初、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良初;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良初,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红旗村下横塘组(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彭嘉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嘉宇,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良初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良初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邓良初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邓良初,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邓良初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邓良初,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没有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8935.18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邓良初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良初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彭嘉宇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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