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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丛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执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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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17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丛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丛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GB0C。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冬,山东正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丛银,男,199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丛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仲裁委员会[2021]鹰仲字第12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丛银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8632.74元及利息,现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刘丛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法定义务;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金钩、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财产查询通知。经查,刘丛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8月30日在岚皋县不动产登记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岚皋县管理部进行财调查。经查,刘丛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在被执行人刘丛银户籍地岚皋县进行财产调查。经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5、已对被执行人刘丛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6、本院终本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王祖长审 判 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磊书 记 员  舒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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