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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曙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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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3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曙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曙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332662019N。法定代表人:穆矢,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曙明,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4962号裁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曙明已自动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496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孔祥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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