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梁惠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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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0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梁惠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梁惠霞;周荣卫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101号铺位之一、102号铺位之一、103号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013B。负责人:卢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霞,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嫦,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荣卫,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惠霞、原审被告周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赔偿12845.5元给梁惠霞(不服判决的金额为103107元);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用由梁惠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9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鉴定费3276元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梁惠霞评定伤残十级不合理。根据《开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可见,经住院治疗后,梁惠霞已恢复良好。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评定十级伤残。梁惠霞在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活体检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检验所见的记录:“经测量其双侧膝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右膝关节屈伸7°至123°(健侧0°至152°)”,按此测量数据计算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故梁惠霞应不构成十级伤残。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一审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批准,由于梁惠霞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对于损失认定具有关键作用,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重新鉴定,并重新核定相关损失。二、一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2650元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梁惠霞在未通知各方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下,单方委托物价鉴定,有违公平公正,不符合省高院以及江门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共同委托鉴定的相关要求,梁惠霞单方委托物价鉴定所产生的维修费2360元及鉴定费290元均不合理。事故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已对车辆作出定损,定损价格为16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财产损失为1600元。综上,梁惠霞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3251.6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伙食费19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850元、交通费570元、辅助器具费13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40801.67元。由于周荣卫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51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7695.5元,扣减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故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赔偿12845.5元给梁惠霞。梁惠霞辩称,一、梁惠霞鉴定通过一体化处理平台推送,程序合法,适用鉴定标准正确,鉴定结论出具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和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的规定,梁惠霞右股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因为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之规定,所以是可以适应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的标准及依据,而梁惠霞就是符合右侧股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的情形。二、梁惠霞车辆损失是经合法有资质的物价评估机构评估鉴定,程序合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修车费发票,故应可以得到支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一直拖延对车辆进行定损,包括在一审时也没有具体车辆损失的核定数据告知梁惠霞,故梁惠霞是在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一直不给予价格定损数据才进行车辆物价鉴定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周荣卫没有陈述意见。梁惠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向梁惠霞赔偿人民币118651.64元,周荣卫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周荣卫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5952.5元给梁惠霞。二、驳回梁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73.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36.52元,由梁惠霞负担30.4元,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负担1306.12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平安财保开平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的鉴定结论应否作为鉴定梁惠霞伤残等级的依据;2.受损车辆的价格数额的认定。关于涉案的鉴定结论应否作为鉴定梁惠霞伤残等级的依据的问题。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上诉主张梁惠霞应不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就梁惠霞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实质是认为涉案广天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严重不足,应重新鉴定梁惠霞的伤残等级。经审查,梁惠霞因本次事故造成右股骨下端骨折。开平市中心医院对梁惠霞行右侧股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相关治疗,在治疗终结后梁惠霞通过江门道路具体事故数据一体化平台推送,委托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开平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开平市中心医院2020年1月13日X线片、2020年1月14日X线片、2020年1月14日CT片、2020年4月8日X线片、2020年5月9日CT片等鉴定材料,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梁惠霞受伤部位进行检验,结合阅片记录和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和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的规定,评定鉴定人梁惠霞右股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由此可见,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惠霞伤残情况出具的[2020]临鉴字第5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材料详实充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平安财保开平公司虽对涉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纳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按梁惠霞十级伤残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主张梁惠霞伤残未达到十级伤残标准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受损车辆的价格数额的认定问题。涉案事故造成梁惠霞的粤J×××××号本田摩托车损坏,鉴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怠于对该受损车辆定损理赔,梁惠霞为证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粤J×××××号车辆的损失情况,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粤J×××××号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广东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该公司和评估人员掌握和搜集的有关资料、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鉴证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操作,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和估算,作出的南方鉴字2020年第KP202020006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是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能详尽反映出粤J×××××号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经评估,本次评估项目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360元(其中:维修项目1项,价值200元;更换零部件项目16项,价值2160元)。且该车经已修复,梁惠霞还提供相应发票证明修车费用已实际发生。一审法院认定粤J×××××号车辆的价格损失为人民币236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平安财保开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1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甄锦源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梅晓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俊书 记 员 陈顺芳赵金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101号铺位之一、102号铺位之一、103号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013B。负责人:卢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霞,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嫦,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荣卫,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惠霞、原审被告周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赔偿12845.5元给梁惠霞(不服判决的金额为103107元);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用由梁惠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9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鉴定费3276元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梁惠霞评定伤残十级不合理。根据《开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可见,经住院治疗后,梁惠霞已恢复良好。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评定十级伤残。梁惠霞在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活体检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检验所见的记录:“经测量其双侧膝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右膝关节屈伸7°至123°(健侧0°至152°)”,按此测量数据计算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故梁惠霞应不构成十级伤残。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一审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批准,由于梁惠霞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对于损失认定具有关键作用,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重新鉴定,并重新核定相关损失。二、一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2650元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梁惠霞在未通知各方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下,单方委托物价鉴定,有违公平公正,不符合省高院以及江门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共同委托鉴定的相关要求,梁惠霞单方委托物价鉴定所产生的维修费2360元及鉴定费290元均不合理。事故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已对车辆作出定损,定损价格为16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财产损失为1600元。综上,梁惠霞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3251.6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伙食费19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850元、交通费570元、辅助器具费13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40801.67元。由于周荣卫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51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7695.5元,扣减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故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赔偿12845.5元给梁惠霞。梁惠霞辩称,一、梁惠霞鉴定通过一体化处理平台推送,程序合法,适用鉴定标准正确,鉴定结论出具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和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的规定,梁惠霞右股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因为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之规定,所以是可以适应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的标准及依据,而梁惠霞就是符合右侧股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的情形。二、梁惠霞车辆损失是经合法有资质的物价评估机构评估鉴定,程序合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修车费发票,故应可以得到支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一直拖延对车辆进行定损,包括在一审时也没有具体车辆损失的核定数据告知梁惠霞,故梁惠霞是在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一直不给予价格定损数据才进行车辆物价鉴定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周荣卫没有陈述意见。梁惠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向梁惠霞赔偿人民币118651.64元,周荣卫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周荣卫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5952.5元给梁惠霞。二、驳回梁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73.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36.52元,由梁惠霞负担30.4元,由平安财保开平公司负担1306.12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平安财保开平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的鉴定结论应否作为鉴定梁惠霞伤残等级的依据;2.受损车辆的价格数额的认定。关于涉案的鉴定结论应否作为鉴定梁惠霞伤残等级的依据的问题。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上诉主张梁惠霞应不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就梁惠霞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实质是认为涉案广天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严重不足,应重新鉴定梁惠霞的伤残等级。经审查,梁惠霞因本次事故造成右股骨下端骨折。开平市中心医院对梁惠霞行右侧股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相关治疗,在治疗终结后梁惠霞通过江门道路具体事故数据一体化平台推送,委托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开平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开平市中心医院2020年1月13日X线片、2020年1月14日X线片、2020年1月14日CT片、2020年4月8日X线片、2020年5月9日CT片等鉴定材料,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梁惠霞受伤部位进行检验,结合阅片记录和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和粤鉴协【2018】31号附件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3.2.9.6“四肢长骨(腓骨除外)骨折内固定术后(单踝螺钉内固定除外)的规定,评定鉴定人梁惠霞右股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由此可见,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惠霞伤残情况出具的[2020]临鉴字第5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材料详实充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平安财保开平公司虽对涉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平安财保开平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纳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按梁惠霞十级伤残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财保开平公司主张梁惠霞伤残未达到十级伤残标准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受损车辆的价格数额的认定问题。涉案事故造成梁惠霞的粤J×××××号本田摩托车损坏,鉴于平安财保开平公司怠于对该受损车辆定损理赔,梁惠霞为证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粤J×××××号车辆的损失情况,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粤J×××××号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广东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该公司和评估人员掌握和搜集的有关资料、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鉴证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操作,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和估算,作出的南方鉴字2020年第KP202020006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是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能详尽反映出粤J×××××号车辆的损失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经评估,本次评估项目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360元(其中:维修项目1项,价值200元;更换零部件项目16项,价值2160元)。且该车经已修复,梁惠霞还提供相应发票证明修车费用已实际发生。一审法院认定粤J×××××号车辆的价格损失为人民币236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平安财保开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1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甄锦源审判员柯小梅审判员梅晓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刘俊书记员陈顺芳赵金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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