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忠、闫军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71号案件名称
王世忠、闫军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世忠;闫军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忠,男,汉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闫军琴,女,汉族,子长市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忠与被执行人闫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闫军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闫军琴偿还王世忠借款本金40000元,并由闫军琴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和执行费。2021年9月3日,王世忠与闫军琴私下达成还款承诺:由闫军琴从2021年9月3日起于每月5日前偿付给王世忠2000元直至付清40525元案件款(含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并由担保人黄晶莹担保以上款项的履行,若到期不能付款,则按原调解书执行,闫军琴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执行费500元由闫军琴承担。申请执行人王世忠同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梦琳审判员 张永红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超男、苗全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苏1324执3713号 下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宝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