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勇、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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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70号案件名称
郑建勇、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建勇;王道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建勇,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道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上诉人郑建勇因与被上诉人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建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被上诉人王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建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桂琴审判员 加马勒审判员 郑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蒲婷婷书记员 马汇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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