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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勇、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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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70号
  • 案件名称

    郑建勇、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郑建勇;王道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建勇,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道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上诉人郑建勇因与被上诉人王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建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被上诉人王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建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桂琴审判员    加马勒审判员    郑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蒲婷婷书记员    马汇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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