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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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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22号
  • 案件名称

    苗某某、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苗某某;强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强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162.40元,应收执行费143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其名下所有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金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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