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亨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城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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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919号案件名称
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亨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城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重庆亨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城拥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919号 原告: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7号5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B4LW5B。法定代表人:乔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晶,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亨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0号5-1附5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TTNE5L。法定代表人:江城拥,职务不详。 被告:江城拥,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亨美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城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达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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