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天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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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489号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天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天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8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天山,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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