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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宣、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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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397号
  • 案件名称

    高子宣、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子宣;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宣,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竹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786664203T。法定代表人:先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高子宣与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子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2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86.00元未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财产;4、本院已通过芦山县林业局和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机器设备、林权等财产已抵押给相关金融机构,本案依法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信息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目前均未全额执行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高子宣,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永辉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宣,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竹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786664203T。法定代表人:先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高子宣与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子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2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86.00元未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财产;4、本院已通过芦山县林业局和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机器设备、林权等财产已抵押给相关金融机构,本案依法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信息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目前均未全额执行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高子宣,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永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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