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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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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64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64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晓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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