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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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646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64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晓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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