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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群、吴阿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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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建群、吴阿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建群;吴阿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群,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阿斌,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群与被执行人吴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湘1230执2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被执行人吴阿斌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被被执行人吴阿斌的收入26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现因被被执行人吴阿斌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吴阿斌名下260000.0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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