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留兴、易成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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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192号案件名称
贺留兴、易成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留兴;易成祥;彭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192号原告:贺留兴,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兴怀,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71100142。被告:易成祥,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彭开春,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0888890893Q。负责人:廖凌龙。原告贺留兴与被告易成祥、彭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留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贺留兴负担。审判员 蒋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春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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