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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龙才、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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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646号
  • 案件名称

    焦龙才、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焦龙才;窦长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焦龙才与被执行人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表示从被执行人处收到租赁费4500元,同意结案。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焦龙才申请执行的本院(2021)吉24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租赁费4500元部分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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