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柴齐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226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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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226号之二十三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柴齐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柴齐齐;刘如女;柴二伟;冯旭珍;柴伟;郭红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226号之二十三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靳二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柴齐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如女,女,1965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柴二伟,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冯旭珍,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柴伟,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郭红霞,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柴齐齐、刘如女、柴二伟、冯旭珍、柴伟、郭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柴齐齐、刘如女、柴二伟、冯旭珍、柴伟、郭红霞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柴齐齐、刘如女、柴二伟、冯旭珍、柴伟、郭红霞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如女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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