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文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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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395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文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文良;聂红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欧阳健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万峰,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傅文良,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聂红权,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文良、聂红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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