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恢9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恢97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鲍海军;苗枫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恢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朱瑞祥。被执行人:苗根才,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鲍海军,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苗枫婷,女,199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苗根才、鲍海军、苗枫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恢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