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恢9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恢9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苗根才;鲍海军;苗枫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恢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朱瑞祥。被执行人:苗根才,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鲍海军,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苗枫婷,女,199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苗根才、鲍海军、苗枫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恢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