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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义、沈阳市铁西区兄弟发水果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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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314号
  • 案件名称

    张学义、沈阳市铁西区兄弟发水果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学义;沈阳市铁西区兄弟发水果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314号原告张学义,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兄弟发水果店,住所地沈阳市铁**沈辽中路。经营者王亚军。原告张学义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兄弟发水果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义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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