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6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46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646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82年10月11日,粗识字,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0年3月7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9月6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桃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