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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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46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646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82年10月11日,粗识字,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0年3月7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9月6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马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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