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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龚秀丽等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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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193号
  • 案件名称

    王鹏、龚秀丽等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精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鹏;龚秀丽;郑光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193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龚秀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郑光峰,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以已与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秀丽、被告郑光峰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王鹏自愿承担。    审判员    鲁芳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梦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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