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兰云、詹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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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028号案件名称
卿兰云、詹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卿兰云;詹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卿兰云,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詹丽,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关于卿兰云申请执行詹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现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詹丽偿还卿兰云借款本金4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詹丽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卿兰云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詹丽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詹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二、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詹丽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1、被执行人詹丽银行账户、网络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有存款合计6835.05元,该款已强制扣划并按标的比例分配给了各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分得2994.05元;2、被执行人詹丽名下有一车号贵F×××**牌名爵牌车辆,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两年;3、被执行人詹丽名下无有价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三、经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詹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到被执行人詹丽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依法向被执行人詹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强制扣划的存款以及查明的车辆外(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詹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卿兰云借款2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向本院缴纳的申请执行费320元,实际执行到位2994.05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一致意见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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