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丽、吉安搜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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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664号案件名称
李艳丽、吉安搜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艳丽;吉安搜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66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丽,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安搜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1栋-1421。法定代表人:邹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另行参与案款分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6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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