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素素、谢玉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3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322号案件名称
阙素素、谢玉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阙素素;谢玉仙;林发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322号原告:阙素素。被告:谢玉仙。被告:林发琳。原告阙素素与被告谢玉仙、林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素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素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阙素素负担(原告阙素素已实际交纳1650元)。审 判 员 李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任唯微书 记 员 梅 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盛雄、唐兵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158号 下一篇 舒兰市人民法院、白慧钧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