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培培、聂娟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71号
  • 案件名称

    鲁培培、聂娟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鲁培培;聂娟;聂朋仁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71号原告:鲁培培,女,汉族,1989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政,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娟,女,汉族,1992年3月1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朋仁,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原告鲁培培与被告聂娟、聂朋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鲁培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培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培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培培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