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培培、聂娟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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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71号案件名称
鲁培培、聂娟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鲁培培;聂娟;聂朋仁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71号原告:鲁培培,女,汉族,1989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政,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娟,女,汉族,1992年3月1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朋仁,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原告鲁培培与被告聂娟、聂朋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鲁培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培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培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培培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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