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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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24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724号杨某某、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仲案字(2019)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杨某某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30847.05元及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8007.56元,费用共计138854.61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由西乡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根据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核实:杨某某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104746.21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为8007.55元,合计交纳费用:112753.76元。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12753.76元;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个人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用35986.97元。双方当事人共计交纳费用148740.73元,本院已将148740.73元上报,为申请人申报办理参保手续。申请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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