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王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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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73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王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王云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米斌。被执行人:王云鹏,男。被执行人:杨小军,男。被执行人:李重,男。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王云鹏、杨小军、李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云鹏、杨小军、李重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支付案件款2348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20元及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494元。但被执行人王云鹏、杨小军、李重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王云鹏、杨小军、李重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云鹏、杨小军、李重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房产、保险、股票等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云鹏、杨小军、李重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27525.65元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我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云鹏、杨小军、李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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