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元、星海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7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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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玉元、星海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玉元;星海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大连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793号之一原告:唐玉元,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星海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5/597号星海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亦东。第三人:大连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41号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41198588C。法定代表人:纪忠珍,经理。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一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4756068873N。负责人:傅吉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该办事处办公室干部,住大连市中山区。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8号。法定代表人:孙野,局长。原告唐玉元与被告星海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大连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倩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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