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赵喜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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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719号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赵喜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赵喜军;苏林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71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哈镇村。负责人闫龙,该分理处主任。被告赵喜军,男,1981年03月23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苏林霞,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镇分理处与被告赵喜军、苏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价值106344.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及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等价值106344.0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634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10634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被告赵喜军、苏林霞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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