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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张孔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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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7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张孔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张孔军;赵玉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9103300。负责人:马宁,系行长。被执行人:张孔军,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赵玉艳,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孔军、赵玉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8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02民初1862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张孔军、赵玉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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