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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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2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陕西三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款1125589.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25589.0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11元、执行费136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冻结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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