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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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404号案件名称
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华;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玩童宠物会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404号原告:张华,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玩童宠物会所,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南江桐路XXX号XXX-XXX层。经营者:沈明志。原告张华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玩童宠物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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