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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久发、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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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3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久发、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久发;高义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久发,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义先,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久发与被执行人高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义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高义先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村北汤屯房屋(领取房照申请书号:统编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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