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1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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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105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105号之二解封申请人: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顾江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琛云,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申请人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5,10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5,10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志毅书记员 叶舒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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