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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坦军、李吉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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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坦军、李吉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坦军;李吉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坦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李吉康,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陈坦军与李吉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吉康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f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长安银行6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中国工商银行26*****************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六、冻结被执行人李吉康在中国工商银行26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志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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