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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柴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0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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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0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柴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柴柏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工业园区贾家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145512945。法定代表人:杨光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柴柏林,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柴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柴柏林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柴柏林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以及位于XX路58号8栋-1层744号的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号】。因XX路58号8栋-1层720号车位设置的抵押权过大,不具有处置价值,故本院仅对该车位采取了查封措施;关于XX路58号8栋-1层744号的车位,本院已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案款43400元在扣除辅拍费用、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执行费后,已将37618.6元支付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柴柏林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并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7618.6元,执行费2125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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