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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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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445号
  • 案件名称

    叶新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叶新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6445号申请执行人:叶新华,男,1962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法定代表人:刘慧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新华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0)粤03破申83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3执6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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