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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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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77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773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2021)辽130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3日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为王玉凤、张廷久向本院执行部门撤回移送。本院认为,(2021)辽130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为王玉凤、张廷久,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张瑞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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