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典金、朱则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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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典金、朱则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典金;朱则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典金,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朱则义(曾用名朱江),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朱典金与被执行人朱则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则义向原告朱典金支付工程款50000元。因朱则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典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朱则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则义名下的鄂MM××××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5日届满,申请执行人朱典金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无法查找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未能予以扣押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则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典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梦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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