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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陕0122行审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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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行审20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122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龙翔宇,局长。委托代理人:查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理字[2021]第7号人社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人常满良等人工资274000元。申请执行人接工人反应之后即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常满良等人工资27400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蓝劳社监理字[2021]第7号处理决定,限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工人常满良等人工资274000元。本院认为,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所做的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之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4日作出的蓝劳社监理字[2021]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红  娟人民陪审员   贾  红  梅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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