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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李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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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李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李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负责人:罗耀胜,委托代理人:龙瑶,委托代理人:程贞,被执行人:李亮,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亮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92754.59元、利息386.36元、罚息8.99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亮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亮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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