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岳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3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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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309号之二案件名称
郝某某、岳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郝某某;岳某某;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镇。被执行人: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负责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岳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83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岳某某支付人民币88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1、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1)陕0831执3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在子洲县裴家湾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账户中的存款。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名下再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存瑞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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