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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洪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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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61号
  • 案件名称

    欧阳洪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欧阳洪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61号被执行人欧阳洪波,曾用名欧阳红,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欧阳洪波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洪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欧阳洪波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欧阳洪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洪波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现已服刑完毕;发现被执行人欧阳洪波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56.07元,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进行扣划,前述款项全部于2021年9月22日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上缴国库。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欧阳洪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到位2056.07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943.9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欧阳洪波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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