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4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454号
  • 案件名称

    张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454号被执行人:张雷,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张雷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2000元。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微信款230元;4、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证券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昌河牌汽车一辆。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昌河牌汽车一辆,虽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