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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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454号案件名称
张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454号被执行人:张雷,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张雷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2000元。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微信款230元;4、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证券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昌河牌汽车一辆。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昌河牌汽车一辆,虽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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