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显红、于海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18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811号
  • 案件名称

    曾显红、于海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曾显红;于海祥;青岛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曾显红,女性,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海祥,男性,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青岛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6层C1户。法定代表人:于海祥。被执行人: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25号1-2层。法定代表人:于海祥。本院在执行曾显红与于海祥、青岛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山东中冶国宸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文审判员 曹     榕     飞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