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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杰与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6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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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440号
  • 案件名称

    蒋杰与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蒋杰;翟延忠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6440号 原告:蒋杰,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翟延忠,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蒋杰与被告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蒋杰于 2021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代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杰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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