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杰与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6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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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440号案件名称
蒋杰与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杰;翟延忠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6440号 原告:蒋杰,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翟延忠,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蒋杰与被告翟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蒋杰于 2021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代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杰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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