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钱念孝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恢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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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恢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钱念孝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钱念孝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恢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7155865F。法定代表人:赵同凯,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念孝,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念孝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鲁0691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念孝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典当利息及综合费用4536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息费率1.8%/月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27元,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写明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钱念孝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1单元10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面积:139.99平方米)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4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念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并申请本院撤回对被执行此人钱念孝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691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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