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庆杰、刘超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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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79号案件名称
臧庆杰、刘超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臧庆杰;刘超喜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臧庆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超喜,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关于臧庆杰申请执行刘超喜身体权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超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臧庆杰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臧庆杰银行存款7800.07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更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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