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臧庆杰、刘超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79号
  • 案件名称

    臧庆杰、刘超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臧庆杰;刘超喜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臧庆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超喜,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关于臧庆杰申请执行刘超喜身体权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超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臧庆杰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臧庆杰银行存款7800.07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更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