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晓光、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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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42号案件名称
翟晓光、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翟晓光;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42号原告:翟晓光,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宾县西城街。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经理。原告翟晓光与被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翟晓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翟晓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翟晓光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雨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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